宗旨与章程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升智慧城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努力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资产为纽带,以长期性、紧密型、市场化为基本特征的产学研联盟,力求通过联盟的运作推进智慧城市产业的建设、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提升海南产业集群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自主创新、节能降耗、增强科研院所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关精神,经海南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海南省智慧城市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是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合作从事科研活动的非盈利性联盟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升智慧城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努力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资产为纽带,以长期性、紧密型、市场化为基本特征的产学研联盟,力求通过联盟的运作推进智慧城市产业的建设、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提升海南省产业集群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联盟成员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整合各方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联盟框架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拓展发展空间,提高海南省智慧城市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鼓励与引导联盟内各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尤其是支持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活动:通过共建实验室、联合开发新产品、联合研发核心关键技术、联合培养人才、共同承担重大项目等方式,促进上下游单位和产品间的衔接,并制定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第七条  开展联盟内外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合作,协调联盟内单位间的相互关系,实现联盟内信息和技术的交流与成果共享等活动。
第八条 不定期举办项目意向会、融资洽谈会、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接会等,共同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咨询活动。
第九条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对外技术交流、经贸考察、外出参展和其他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联盟的决策机构为联盟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数量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减。
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联盟设立理事长单位一名,由理事会表决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单位的罢免需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改章程,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决定本联盟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秘书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聘任或者解聘联盟秘书长;  
(五)吸收新的联盟成员;  
(六)了解理事会成员年度工作情况,制定联盟工作计划;  
(七)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向联盟反映问题,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具有联盟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联盟共同协商事务的表决权; 
(三)对联盟的工作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 
(五)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要求联盟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向理事会提交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三)热心联盟活动,积极参加,广泛宣传; 
(四)积极配合联盟开展工作;  
(五)办理联盟委托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联盟秘书长应于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单位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单位派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联盟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联盟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单位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组织联盟活动,协调产学研合作,进行产业信息收集整理与发展战略研究,从事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单位委派人员担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盟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联盟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交流,收集和处理联盟成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资源整合与共享
(一)联盟协调成员单位接受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协调成员单位进行有效的组织连接,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
(二)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专项资助、联盟成员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共性技术平台和试验基地。
(三)联盟秘书处以联盟名义,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或参加有关展会和论坛,组织或参加专业性技术合作交流会议、投融资洽谈会等,全方位多角度推进智慧城市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主要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
(二)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三)具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参照执行项目过程中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实施。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发展模式 
联盟将积极探索一条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模式。以项目为纽带,使联盟逐步步入可持续发展,使联盟内各成员形成合作开发、互惠互利的共同体。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理事长单位资助;  
(二)承担科技项目,或科技立项后的拨付经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会计人员由理事长单位指派到具体负责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解散或注销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联盟成员入会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具备的加盟资格和程序: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本章程义务,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的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经联盟会员推荐或本单位申请,由联盟秘书长审核,经联盟理事长确认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三十八条 实行成员加入自愿和退出自由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海南省智慧城市产业联盟成立大会”审议后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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